明報9月6日社評指一宗手機勒索案,被告檢獲手提電話,內有某女藝人更衣裸露的短片,向女藝人勒索結果被判囚, 明報社評人認為:
- 現行法例中禁止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罪行,應該適用於手提電話﹔拾獲他人手機的人,如果濫用機內個人資料,例如在網上公開資料,蓄意令當事人受傷害,或者將資料賣給別人圖利,就算不涉及勒索或盜竊,都應該按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提出檢控,以阻遏侵犯手機私隱的惡行。
如果有人檢獲內有裸照的手袋向人勒索, 或將手袋內的個人資料網上公開, 難道現行法律是不禁止的嗎? 為什麼對手機私隱和手袋私隱要有不用的法律保護? 明報社評人是否把簡單問題複雜化?
Yellowcow並非法律專家, 是否有讀者可以解答這問題。
1 comment:
The Big Brother is always watch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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