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26日明報社評「巴士客粗言辱人犯法 旁觀者啞忍助長歪風」,存在著一些謬誤﹕
‧從網上片段可見,當時巴士車廂內坐滿乘客,但出聲要求「阿叔」降低聲浪的,只有一位見義勇為的青年Elvis。
看過該片段的人,相信都不會認為那個一見「阿叔」發惡便轉軚連聲道歉的Elvis是個「勇為」青年了吧?另外,整個片段只影著阿叔和Elvis,究竟明報社評人是怎樣看到「巴士車廂內坐滿乘客」的呢?還是社評人自己在想當然?
網上短片大受歡迎,可能就是因為這些片段不會像主流傳媒般,經過刪剪或加鹽加醋﹗
另外,社評又鼓勵讀者舉報那些像「巴士阿叔」的人﹕
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以粗言穢語冒犯他人,是刑事行為,受害人或旁觀者都可以報警求助
事實上,如果嚴格執行法律的話,不單是公共交通工具,任何在公共場所的喧鬧或擾亂秩序(noisy or disorderly)行為,都是犯法(公安條例17B)。但實際上,我們真的會每次看見人在街上講粗口便報警求助嗎?或許這麼說,我們真的希望活在一個每條法律都「嚴格執行」的社會嗎?
以「巴士阿叔」短片為例,那名青年要求阿叔細聲點當然很合理,但一見阿叔發惡便馬上放下原則,連聲道歉,自己受辱之餘,反而觸發阿叔造成更大聲浪,「涼薄」點說句,實際上就是把事情弄得更糟﹗
當一個人自己也不願為自己的原則作點堅持時,明報的社評人,你認為法律可以幫到他嗎?
Friday, May 26, 2006
見義而「不勇為」 法律也幫不了
Posted by yellowcow at 11:34 PM
Subscribe to:
Post Comments (Atom)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