蘋果日報2月14日報導[非禮五女童單車色魔囚42月]中有關被告獲釋後接受治療一段:
- 社會福利署發言人指,如法官下令被告獲釋後須接受治療,社署及懲教署便會根據監管釋囚計劃繼續跟進個案,而有關計劃屬強制性質;即使法官沒有下令,社署仍會按個別釋囚的情況提供協助,不過,有關協助只屬自願性質,因為法官並無賦予署方權力強制執行。
難到我的中文太差, 因為這段看後令人完全摸不著頭腦, 用任何角度理解也不合理. 到底是社署發言人說不清楚, 還是記者完全不明白人家說什麼, 結果只好胡亂寫一通以交功課. 難到沒有編輯先看一遍的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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